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公司新闻

长沙蓝桥人力写给客户的一段话:

 

      尊敬的客户您好!欢迎来到长沙蓝桥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您是否正面临如下难题:

      企业经营风险无保障,成本太高了,

      反复招聘就是没人到岗,效率太低了,

      招聘渠道少,何时才能有人到岗,

      劳动力管理好复杂,系统上手难操作,

      企业编制有限,人少事多员工怨,

      每天面试上百人,时间都耗在这上面了,苦不堪言

       湖南蓝桥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截止2024年,拥有在职员工人数300+人,骨干成员平均从业年限7年以上。专业解决企业用工,用工风险,灵活用工,代理招聘等问题。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岗位外包、业务外包、灵活用工等,同时提供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薪酬管理设计、员工关系等人力资源相关体系的所有配套及 咨询服务。

       公司免费提供各行业用工方案,详询:18229928045

人力资源派遣的法律关系(解读人力资源派遣行业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23-11-17 11:27:58  浏览次数:0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1、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表现形式有两种:直接实现劳动过程,间接实现劳动过程。

2、劳务关系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主体不同;

2.关系不同;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4.适用的法律不同;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二、人力资源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人力资源派遣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人力资源派遣关系。

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二)人力资源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

1.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基础是人力资源派遣关系。

2.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支柱是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与劳务输入单位的劳务服务关系。

人力资源派遣单位适用人力资源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人力资源派遣公司的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人力资源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2、人力资源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3、人力资源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的特别规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规避用工风险的目的,大量使用人力资源派遣工,人力资源派遣用工形式发展迅猛。一些人力资源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不与劳动者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将人力资源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人力资源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或用工时间作为劳动合同期限。

4、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人力资源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往往人力资源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派遣协议只有一年甚至更短,这样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协议到期后变成失业者,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

用工单位适用人力资源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人力资源派遣应当在什么工作岗位上实施

实践中很多用工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大量使用人力资源派遣工,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实施“逆向派遣”,与本单位部分或大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人力资源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劳动者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使人力资源派遣范围不断扩大,派遣劳动者人数也不断增加。

2、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人力资源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人力资源派遣协议"。

3、用人单位能否自己设立人力资源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自设派遣公司,把一些员工重新纳入被派遣劳动者行列。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人力资源派遣公司,然后又以人力资源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4、人力资源派遣的退回机制与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人力资源派遣的灵活性体现为可以随时退回劳动者,这是错误的。

5、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及预防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力资源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人力资源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适用人力资源派遣相关法律分析

1、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

同工同酬应当理解为从事相同的工作,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当大体相当。人力资源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悬殊,身份歧视突出,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有些公司人力资源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要差一半以上。人力资源派遣工与企业的正式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我应当告谁?

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人力资源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人力资源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力资源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人力资源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

(1)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2)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适用。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本文解答了关于《人力资源派遣的法律关系(解读人力资源派遣行业法律关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加官方微信进行咨询劳务的的相关的知识,本篇文章小编整理比较辛苦,希望对您有帮助。

标签:
18229928045
X长沙蓝桥人力_二维码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Duuming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复制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请打开微信添加咨询详情!